●蒋浩瑾
案情:蓝某酷爱饮酒,处拘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着想,危及公共安全,蓝某在朋友家中喝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上路,早在2014年1月其曾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他未因这一判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被告人蓝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处以刑罚后再犯危险驾驶罪,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而应把“远离酒驾”变为自觉行动,被尤溪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
审理:本案经尤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给自己的交通安全埋下隐患。酒后开车没什么事”,属醉酒驾驶,后蓝某被带到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为243.03mg/100ml。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酒驾的危害已有血的教训,
评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