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本案经尤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判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43.03mg/100ml,处拘而应把“远离酒驾”变为自觉行动,被告人蓝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处以刑罚后再犯危险驾驶罪,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为243.03mg/100ml。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尤溪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
●蒋浩瑾
案情:蓝某酷爱饮酒,早在2014年1月其曾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拘役5个月,
评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后蓝某被带到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着想,不要以身试法,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给自己的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酒后开车没什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