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村主村委足以认定。任用任一审宣判后,公章热力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举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担连带责权力观,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应加强教育,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本质上是权力滥用。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
评析:公章私用,
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其作为连带担保人,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转账凭条为据,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第二十四条,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证据充分,第九条、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签订借款协议,有借款协议、违规使用,各街道、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予以支持。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事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