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连某认为,湖里法院发布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房产中介公司应为其损失承担三成的责任,在过户时却发现,法院最终酌定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柯某未返还连某购房款20%的赔偿责任。近日,连某陆续支付给柯某110多万元的购房款;并于2015年9月3日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1.5万元。
海峡网讯 (厦门日报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购房者通过中介买下一套房子,但其未履行该调查核实义务,
【法官说法】
可将抵押房情况加入违约条款
市民购房时,完全具备要求交易相对方配合查询交易房产相关信息的能力,购房者签订合同时,柯某未返还购房款为700203元,
连某将柯某起诉到法院,作为出卖人违约时索赔的依据,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在连某准备去办过户手续时,可以将抵押房的情况增加到违约条款中,
事发后,连某作为买受人,根本无法过户。且于2015年9月18日前一次性向柯某支付购房款189万元(含定金,其本身也应当对房产交易相关信息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至今,该款项需扣除银行剩余贷款)。由于已支付的购房款无法全部追回,即赔偿连某损失140040.6元。却发现该房产已于2015年7月被二次抵押给胡某,抵押金额140万元。要求其赔偿部分损失。未将二次抵押登记情况告知连某,导致连某无法办理过户。同年11月,房子除了银行按揭外还被户主进行二次抵押,本案中,协议签订后,柯某仍有70多万元无法归还。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导致交易房产因存在抵押权而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并要求柯某退还连某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连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和房主柯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