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荔城法院作出判决,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前往莆田万科城G地块一期楼盘看房,故被告如继续占用该2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房子最后没买成,但双方未就房屋最终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小陈答应了。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却置之不理,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绝无可能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20%,由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最终,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小陈多次要求万科汇公司退还2万元,
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市民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
去年6月22日,
据法官介绍,虽然在收款收据中记载为“定金”,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订款2万元,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