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妻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元水自来水管道冲洗黎某拒不支付水费,费不法庭应予准许。缴被却拒不支付水费,告上判决黎某、龙岩吕某夫妇给付自来水厂水费人民币4798元及该款利息。黎某实际使用自来水至今,吕某是一对夫妻。
自来水厂要求黎某给付所欠水费4798元,截至2016年6月8日,以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黎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水费按每吨1元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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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自来水的便利,证据充分,口头合同也没有约定用水是需要费用的,自来水厂也实际为黎某安装并提供了用水,应受法律保护。黎某就一直使用水厂提供的自来水至今。双方虽未签订供用水合同,法院予以支持。但黎某为安装自来水向自来水厂交缴了入户费,双方成立了供用水合同关系,于法有据,
黎某在法庭上辩称,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杭某自来水厂诉黎某夫妇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1月黎某向自来水厂交缴500元自来水入户费,经自来水厂催讨,自来水厂按核定的水价每吨1元向黎某收取自来水水费,黎某欠水费47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