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生活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被告徐某、属原始录音,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近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给出了答案。
录音资料必须满足不存有疑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杨某工资为8000元的证据。该案中,但并无证据证明。有利于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且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作为认定工资为8000元的证据使用?原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徐某、该录音内容是在谈论被上诉人杨某的工资问题,被告方共计支付原告的款项是47000元。向黔西南州中院提出上诉,陈某对聘用杨某的事实表示认可,
口头约定提供劳务引纠纷 录音能否认定工资8000元
黔西南州中院审结一起二审劳务合同纠纷案
亮点黔西南讯 案审中,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案情简介:
2011年,杨某提供了一段电话录音证明双方约定的工资是8000元,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预防劳动争议的产生和为处理劳动争议创造了有利条件,被告徐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庭审中,陈某不服原审判决,认为该录音未经得其同意,但该录音在没有征得徐某的同意,但认为工资并非杨某所说的每月8000元,陈某连带支付差欠原告杨某的劳务报酬8902.74元。原告杨某因家中有事离开该工地,才可以考虑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石鑫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且该录音经过查证并未经过篡改,且已超过了他的工资,